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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启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发布时间:2020-09-23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回复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22号的建议表示,将适时启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食用菌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作物,食用菌产业在处理农林废弃物、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菌种是产业发展的基础,我部于2006年制定《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前后进行了三次修订,基本符合产业发展需要,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办法》仍有不少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下一步,我部将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菌种生产经营秩序为重点,适时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同时,开展食用菌菌种执法问题研究,促进制度落实。

一、关于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

关于取消《办法》第13条有关条文、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职责权限、进行网络化管理的建议。现行办法规定,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方式有利于减少管理部门对微观经营活动的干预,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当前减少行政许可的大背景下,增加许可的难度很大。下一步,我部将考虑制定仅从事食用菌栽培种单位和个人经营备案指南,引导规范备案,促进全国统一标准管理。

关于修订《办法》第34条的建议。《种子法》是《办法》的上位法,所有行政处罚均应按照《种子法》的规定执行。在生产中,由于食用菌菌种繁育大多是无性扩繁,扩繁系数较大。若出现菌种质量问题,菌种生产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菌种使用者的根本利益无法保障。这属于种子法和菌种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要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明确并细化。下一步,我部将注意搜集相关案例和基层执法经验,供修订《办法》时参考借鉴。

关于修订《办法》第12条的建议。我部已于2012年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食用菌命名也应该遵照执行。现实中存在改名换名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品种描述不规范,另一方面是部分品种没有对照标准样品。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建立标准样品库,加大执法力度等途径逐步予以解决。

二、关于食用菌新品种权保护

2016年新《种子法》实施后,食用菌不再进行品种认定工作。食用菌作为非主要农作物,尚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新品种进入市场无需进行登记。目前,为了保护食用菌育种者权益,鼓励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截至目前,在食用菌中已经有15个种属被列入保护作物名录,分别是白灵侧耳(第六批名录),羊肚菌属、香菇、黑木耳、灵芝属、双孢蘑菇(第十批名录),金针菇、蛹虫草、长根菇、猴头菌、毛木耳、蝉花、真姬菇、平菇、秀珍菇(第十一批名录)。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做好包括食用菌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9年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13.7%。我部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专项行动,现场销毁侵权种子,发布植物新品种侵权典型案例,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的意见》,不断提升执法保护水平。我部将继续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加快新品种授权进度。同时,考虑将部分食用菌物种列入登记品种目录,逐步建立食用菌品种DNA数据库,为快速维权打好基础。

三、关于推进食用菌技术研发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五期间,科技部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启动了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将食用菌列为50种研究对象之一。我部于2008年启动建设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聘请24位岗位科学家,设立了22个综合试验站,中央财政每年投入2810万元,有效支撑了产业技术进步,引领了产业转型升级。下一步,将在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持续加强食用菌产业技术研发,为我国食用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此外,关于细化监督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完善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加强市场不规范行为管理等其他建议,我们将在修订《办法》时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来自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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